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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与《鹿特丹规则》《汉堡规则》产生的背景与过程《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做了一些有益的修改,但是没有触及《海牙规则》的核心一一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因此发展中国家以及代表货主利益的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要求从根本上修改《海牙规则》1978年在德国汉堡有78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the Carriageof GoodsbySea1978公约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939年11月生效,现有25个参加国,均为航运不发达国家,目前缔约国拥有的商船吨位总和仅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在国际海运领域影响不大公约的框架《汉堡规则》共分个部分条,以及734一项共同谅解,是一个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对《维斯比规则》作了根本性的修改《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汉堡规则》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汉堡规则》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但是,《汉堡规则》对火灾的举证责任作了妥协即承运人应对此负责,但索赔人负举证责任
(2)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嘴到港〃的期间
(3)明确了承运人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汉堡规则》首次对承运人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而独立的规定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收货人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
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4)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835SDR,或毛重每公斤
2.5SDR,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这一数额比《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了25%
(5)延长了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的通知时间和诉讼时效区别货物灭损明显、不明显等情况作了不同的通知日期规定,比《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同类日期要长,货损为显而易见时的通知期限为15天;将诉讼时效扩展为2年;诉讼时效还可以向索赔人提出延长
(6)保函托运人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换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是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无效如果承运人接受保函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也无效
(7)管辖权与仲裁《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提单上一般订有由航运公司所在地国法院管辖的规定,这对托运人、收货人显然不利《汉堡规则》第21条规定了原告可以选择的诉讼地点的法院第22条规定争议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提请仲裁的所在国地点《汉堡规则》还提出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其第10条第2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
4.《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于纽约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在荷兰鹿特丹开放签署,定名为《鹿特丹规则》与之前三个主要的已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一《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相比,《鹿特丹规则》是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次新尝试《鹿特丹规则》共有18章96条,主要是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公约的加入与退出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主要的内容和变革有1调整范围与《海牙规则》〃钩至钩〃或〃舷至舷〃及《汉堡规则》〃港至港〃的调整范围不同,为适应国际集装箱货物〃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变革,《鹿特丹规则》调整范围扩大到〃门至门〃运输,国际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国际多式联运货物运输合同均在公约的规范范围之内,公约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使公约成为最小限度的网状责任制,拓宽了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
(2)电子运输记录与前述三个公约不同,《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了电子运输记录,确认其法律效力,并将电子运输记录分为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该规定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势必加速运输单证的流转速度并提高安全性
(3)承运人的责任制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守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适航义务扩展到贯穿航程的始终承运人根据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新规则取消《海牙规则》的航海过失免责(简称“火灾免责”)(第17条第3款);取消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过失致火灾的免责(第17条第3款)公约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交付货物,为迟延交付,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限于合同有约定时间,未采纳《汉堡规则》规定的合理时间标准公约对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和顺序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以前立法所没有的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运单位875个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赔偿3个特别提款权,比《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都有所提高总的来说,承运人的责任比以前加重了
(4)托运人的义务公约对托运人的义务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比如,应交付备妥待运的货物,及时向承运人提供,承运人无法以其他合理方式获取,而合理需要的有关货物的信息、指示和文件托运人应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履约方之前,及时将货物的危险性质或特性通知承运人,并按规定对危险货物加标志或标签增设单证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人,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5)海运履约方《鹿特丹规则》下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但创设了海运履约方制度,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海运履约方承担公约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并有权享有相应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班轮运输条件下的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将因此受益
(6)批量合同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合同,其常见的类型是远洋班轮运输中的服承诺的货物数量外每次运输项下承托双方关于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等方面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赋予批量合同当事人双方较大的合同自由,允许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背离公约的规定自行协商合同条款务合同公约适用于班轮运输中使用的批量合同,
(7)货物交付公约赋予收货人收取货物的强制性义务,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交付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交货,无此种约定的,应在考虑到合同条款和行业习惯、惯例或做法以及运输情形,能够合理预期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受交货公约还对无单放货作出规定,将航运实践中承运人凭收货人的保函和提单副本交货的习惯做法,改变为承运人凭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发出的指示交付货物,且只有在单证持有人对无单放货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才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8)控制权公约首次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规定货物的控制权货物控制权是指根据公约规定按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有关货物的指示的权利,具体包括就货物发出指示或修改指示的权利,此种指示不构成对运输合同的变更在计划挂靠港或在内陆运输情况下在运输途中的任何地点提取货物的权利;由包括控制方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取代收货人的权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承运人有执行控制方指示的义务;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有通知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请其发出交付货物指示的义务《公约》还对权利转让、诉讼与仲裁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分歧比较大,为了不致影响到公约的生效,允许缔约国对这某些章节作出保留O《鹿特丹规则》现在还没有生效但是,其确立的原则和一些创新对各国制定国内法会有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