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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二、需要抚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116、周岁的没有独立收入来源的未成年子女216—
18、年满周岁但还在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18、年满周岁但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418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确定的总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确定的总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1情等因素.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2.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3
四、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一哺乳期内的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但不能与总原则相冲突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的品行不端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4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以尊重子女意愿为原则同样该原则也不能与总原则相冲突四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抚养费的给付-抚养费组成生活费,教育费及基本的医疗费-抚养费的确定原则、子女的实际需要
1、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2、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三抚养费给付的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1s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2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