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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环境立法发展的趋势一是协同立法自然环境无疑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但作为整体的环境分属不同行政区域,这就需要区域之间进行环境协同立法这种构想在地方环境立法中最为明显,但这还未达到“上下互动”的深层面“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环境法律过程中,要与企业、社会组织进行充分地互动,通过合作、协商等上述方式共同立法,以反映和体现它们对环保的利益诉求二是协商立法协商立法即以合意为基础的过程,通常由行政机关召集,利害关系人借此可就规则的实体内容进行协商,这表示替代性的争端解决原则与策略已被引入了公共政策决策中美国的大气污染危险有机物排放标准,就采取了利害关系人协商的制定办法;而法国的《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则是协商型环境立法近来的典型代表我国今后可以借鉴国外上述先进做法,在环境立法中大力地发展协商型立法我国环保目标是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里的“友好”不仅指人与自然友好,也包括人们之间在环境问题上的友好发展协商型环境立法体现了这种友好三是“软法”软法正日益成为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环境治理以开放、多元、柔性为特征,软法”可以根据不同的社会群体制定出相应的规则规范,将他们吸纳进协商过程……能够促进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面临冲突时作出决策的合法化,而且在软法制定过程中形成的决策可以得到参与者的普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