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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中、英、美、苏、法等国诉日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年111948法庭的组织和法律年的《开罗宣言》、年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年月日的莫斯科会议声明等国际文件中作出了在战后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决定年月日,盟国驻日最高统帅194319451945226麦克阿瑟发表体表通告,宣布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审理犯有破坏和平罪行1946119在内的个人、团体成员以及兼有此双重资格而被起诉者”通告附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IMTFE,其内容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宪章规定法庭的组织、权限和审判程序等内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新西兰、荷兰、菲律宾等国各派一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一人为庭长开庭的法定人数1为人判决由表决决定,如票数相等,庭长可投决定票11法庭的权限是审判及惩治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身份有各种罪状、包括破坏和平罪之远东6战争的罪犯法庭的权限和宪章没有提到犯罪组织,诉讼程序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相仿,但•2有三点不同一是本法庭宪章没有提到犯罪组织;二是本法庭的判决可以上诉,盟军最高统帅有权减轻判决的刑罚或加以某种修改,但不得加重;三是在反和平罪中没有“对和平居民犯罪”的规定本审判的原告是上述个国家,首席检察官为美国的约瑟夫金南审判程序基本上时采用美国的程序,所有被告的律师都是日本律师和美国律师311法庭的权限是审判被告在年月日到年月日这段期间所犯的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以及惯例和反人道罪被告是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
二、松井4192811194592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武藤章、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加俊
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松冈洋右、永野修身、木户幸
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
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重光葵、大川周明、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等人28首席检察官在年月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控告上列名被告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资格,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单独或共同对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5194642928国、荷兰、葡萄牙、泰国等国发动侵略战争,非法杀害俘虏和平民,具体罪状有项检察方面的陈述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检察方面和辩护方面的最后辩护从55年月日到月日止在审讯期间,两名被告死亡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一名被告大19466319471241948川周明因疯病,免除审讯法庭从年月日开始对被告进行审讯,传讯了名证221416人,受理了件书面证据经过两年半的审理,法庭在年月日做出了判决194653419判决43361948114审判开始时,辩护方面曾提出下面几点异议联合国没有授权盟军最高统帅有审判破坏和平罪的权利;侵略战争不构成非法;战争是国家行为,个人在国际法上没有国际责任法1庭驳回了这些异议后,肯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效力和法庭的管辖权法庭重申23“法庭宪章并非战胜国方面权力之武断的行事,而是宪章颁布时现行国际法的表现”法院判决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法庭的组织和法律;第二部分详述日本自年以来的侵略行为,包括占领中国东北发动侵华战争,发动侵略法属印度支那、新加坡、荷兰属地和进1928攻美国珍珠港的太平洋战争以及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是对罪状的认定•和判刑判决根据被告在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被告的罪行和刑罚起诉书控告被告的条罪状可主要归纳为项558控制东亚和太平洋的阴谋;、实行侵华战争;L、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2、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3、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4、对美国发动侵略战争;
5、命令准许违约行为依命令进行屠杀、死亡行军;6名被告中,出两名死亡、一名疯病之外,其余名被告均犯有上述罪行中的几项7荒木贞夫第、项2825土肥原贤二第、、、、、、项12桥本欣五郎第、项1234567板垣征四郎第、、、、、、项12松井石根第项1234578广田弘毅第、项8木村兵太郎第、、、、、、项L28武藤章第、、、、、、项1234578烟俊六第、、、、、、项1234578平沼骐一郎第、、、、项123458星野直树第、、、、项12345木户幸一第、、、、项12345小矶国昭第、、、、、项12345南次郎第项123458冈敬纯第、、、、项L2大岛浩第项12345佐藤贤了第、、、、项1岛田繁太郎第、、、、项12345铃木贞一第、、、项12345贺屋兴宣第、、、、项L2345白鸟敏夫第项12345重光葵第、、、、项1东乡茂德第、、、项23456东条英机第、、、、、项L2345梅津美治郎第、、、、项L234567根据上述罪状,判处被告12345绞刑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
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武藤章无期徒刑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斌俊
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木户幸
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
一、贺屋兴宣、白鸟、、梅津美治郎等人无期徒刑;年有期徒刑东乡茂德16年有期徒刑重光葵20评注7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都是二战后比较成功的国际审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内容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首先,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根据四国《伦敦协定》制定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由盟军最高统帅颁布的;因此,盟军最高统帅有更高的权力,甚至减轻刑罚的权力纽伦堡审判十分强调战犯的破坏和平罪,但在东京审判中,法官的看法比较分歧,个别法官(如印度法官帕尔)把太平洋战争说成是“把欧洲国家赶出亚洲的战争”,有的法官反对判死刑,盟军最高统帅麦克瑟不主张法庭依纽伦堡审判的路子走,而只希望把重点放在日本偷袭珍珠港的犯罪行为上面法庭完全采用美国法院的程序法,法庭的国际性没能体现出来罪恶滔天的日本战犯受到法庭的惩处了,但审判后不久,战犯就开始被释放,被判七年徒刑的重光葵,两年就获释了,四年之后,又重新担任外交部长了其余战犯到年月日就全部获得自由了被处决和在狱中死亡的战犯在日本还居然被某些人当作“烈士”看待由此可见,远东国际法庭虽然处决了一批罪大195847恶极的罪犯,但做的不大彻底,惩治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思想,还没有通过东京审判得到认真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