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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正式回复撤销聘用通知单,我们认为黄女士同意了这个事实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向黄女士发出聘用通知,黄女士按照公司的要求予以回复,明确接受该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公司因存在更好人选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应聘人员做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应聘人员做出承诺之前到达但如果录用通知中向应聘者明确了约定回复期限的,在回复期限内,即便应聘者尚未回复,用人单位也不可单方撤销录取通知书当然,用人单位可写明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予回复,此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如果应聘者没有及时回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另外,应聘者在取得录用通知后,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交入职材料应聘者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交用人单位合理要求的材料,公司规定录用通知失效,则无可厚非关注二应聘者已辞职的不可撤销offer还有一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可能单方撤销就是应聘者已为履行该录用通知做出诸如offer,辞职或拒绝其他录用通知等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不得撤销现实中通知足以使应聘者确信企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聘者往往会因此解除与原单offer位的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录用企业随意撤回或取消录用通知,将给应聘者带来损失因为在此情况下,收到的应聘者基于与用人单位已建立的信赖关系而产生了相关的利益依据offer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先合同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此义务,擅自取消录用通知而导致受聘者利益损失,需要为此承担责任本案诉讼中,该公司辩称从发出聘用通知到撤销聘用通知,仅有天时间,没有给黄女士造7成实际财产损失,黄女士应当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聘用单,而不是为了进行恶意索赔放弃可以争取的工作机会但是,黄女士因信赖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已于收到通知当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办理交接及解除原劳动合同,公司撤销聘用导致黄女士无法入职产生损失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黄女士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不过在这里提醒一下,现实中除了录用通知书外,还有一种叫录用意向书,录用意向书不是录用通知书,不具备法律效用,如果企业反悔了,应聘者较难进行维权当然对于是录用通知书还是只是一个意向书,不能只看文件的标题,重点是看文件的内容如上面写“对于您的表现公司很满意,你的能力也很符合我们岗位的要求,希望您某年某月某日到我公司共同商讨聘用事宜”的,只是录用意向书只有上面写明“希望您某年某月某日到我公司报到”的,才是录用通知书关注三无正当理由撤销如何赔偿offer不可撤销的还是撤销了,怎么办呢?此时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不需ffer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取消的缔约过失责任,并没有明确固定的赔偿标准如果双方在或offer ffer就业协议中依法约定违约金的,那么任何一方都应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应聘者在主张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用以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包括应聘者放弃了其他面试机会及工作机会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关交通费、食宿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前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过失程度、员工在原单位的收入情况、录用通知载明的工资标准、应聘者提前离职且尚未找到工作的客观情况、应聘者自身寻找工作的能力等多重因素,酌定具体赔偿金额实务中有观点主张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和八十七条,如用人单位在该员工入职后立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金为个月1工资(个月)故确定用人单位取消应聘者录用通知的赔偿金,也不应当超过此限额
0.5x2但有些违法解除案件本来就不宜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而应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否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取消应聘者录用通知的赔偿金超过一个月工资也是正常的从各地司法实践判例分析,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通常在个月1试用期工资至个月试用期工资之间3由于疫情等原因,致使用人单位撤销的,应聘者可以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与用人单ffer位协商变更入职时间,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撤销录用通知的赔偿协商不成,应聘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期疫情确有不可抗因素,如企业确无法按约录用的,可以酌情减少,但是不可不赔当应聘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还需注意由于此时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此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无须经过劳动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而应当由法院直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