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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甲方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乙方学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202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
(2023)11号)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立志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愿意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卫生专业工作,并与甲方签订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协议书招生录取工作由省高考招生部门和杭州师范大学、杭州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绍兴文理学院负责,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户籍、志愿和考试成绩投档,由承办院校按定向培养地(余杭区)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甲方委托杭州师范大学、杭州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绍兴文理学院为定向培养的承办院校乙方所学专业为临床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或精神医学,全日制学习时间为五年,毕业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三、乙方完成学业按期毕业后,参加由甲方统一组织的业务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定向培养生聘用为余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四、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由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学员在校期间区财政按补助总额的40%支付,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助总额的60%部分乙方不回余杭区农村社区卫生机构工作的,须交违约金、返还定向培养补助经费等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五、乙方在校学习期间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出现中途退学、肄业等,乙方须将甲方支付的相关补助退还,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需重修学分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定向培养学员在校期间不得转校或转专业
六、乙方在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乙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服务期间内享受社区卫生机构同类人员薪酬,并由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七、乙方向甲方出具《余杭区定向培养个人信用承诺书》,乙方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毕业后不服从分配、毕业后无故不能到岗或到岗后未满服务年限、因规范化培训不合格而不再续签聘用合同等,均视为违约,将列入浙江省卫生健康信用不良信息,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同时须退还定向培养的所有费用,交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在工作3年内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甲方有权解聘乙方,乙方仍须退还相关的培养费用
八、本协议在乙方被杭州师范大学、杭州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绍兴文理学院正式录取后即正式生效,否则本协议自动作废
九、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内容,履约过程中如有异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定向培养任务的承办院校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