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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宁波市郢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承诺书本机关就办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办理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的证明材料及拟证明的事实替代的证明材料为适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拟证明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符合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单位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责任
1.行政许可部门立即依法终止本次申请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将申请人单位的相关不良信息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3.将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负责人相关不良信息报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记录,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4.申请人(单位)今后若再次提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申请,不再享有书面告知承诺待遇
5.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负责人经营的其他相关单位若提起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所有相关事项申请,不再享有书面告知承诺待遇
三、申请人单位书面承诺内容本人(单位)(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面积达到规定的面积要求,条件符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宁波市郭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人(单位)能满足宁波市邺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所有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单位)承担,并同意将相关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因本人(单位)承诺不实给第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五、以上陈述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经办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