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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南安市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2023监测工作方案为加强泉州市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等举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产地水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科学、全面、准确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支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任务
1.2023年我市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任务85个2酒已合做好省、泉州市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61个、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50个、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30个、海水贝类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20个、赤潮毒素监测任务5个(以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时间为准)
(二)抽样品种
1.省级监测任务抽样品种可根据当年度实际养殖、捕捞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抽样品种及数量如下1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淡水鱼10个,罗非鱼3个;2养殖水产品风险监测淡水鱼7个,罗非鱼2个;3赤潮毒素监测每个月送样监测一次,抽样品种为牡蛎、花蛤、缢蛭、贻贝等滤食性贝类需于4-7月份按要求每月送样3个
2.泉州市级监测任务抽样品种将根据当年度实际养殖、捕捞情况适当调整具体抽样品种及数量安排如下1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鱼类40个,鳖类4个,其它种类4个;2养殖水产品风险监测鱼类35个,鳖类4个,其它种类2个;3捕捞水产品风险监测鱼类20个,虾类5个,蟹类5个;4海水贝类风险监测牡蛎20个;黄鳍、泥纵、乌鳗、大口黑妒、编、蛙类等品种抽样数量5快检根据本地实际养殖品种抽样,适当增加甲鱼、三检测项目及进度安排
1.省级任务检测项目及进度安排由省局确定,详见《2023年福建省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2.市级任务检测项目及进度安排由泉州市局确定,详见《2023年度泉州市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3.快检任务检测项目及进度安排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含隐色孔雀石绿)、硝基吠喃类代谢物(吠喃理酮代谢物、昧喃它酮代谢物、吠喃妥因代谢物、味喃西林代谢物)、喽诺酮类(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其中虾、蟹等甲壳类样品可不测味喃西林代谢物按照总任务量,选取不少于50%批次样品检测地西泮、甲硝嘤、喽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按照实际养殖情况确定抽样时间7月31日前,完成任务数量过半;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抽检任务
三、职责分工(-)海洋与渔业管理科负责提出我市年度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泉州市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向泉州市局报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二)水产科学技术推广站负责协助海洋与渔业管理科开展产地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速检测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委托服务采购和数据管理
(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我市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执法工作的监督与协调,负责查处辖区内相关案件
(四)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积极配合完成本辖区内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产地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案件查处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抽样要求L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选派2名渔业执法人员参与监督抽查,需有一名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陪同抽样,负责协调安排每个水产养殖场每次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2022年度检出药物残留不合格样品的被抽检单位必须抽检
2.风险监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执行,同一被抽检单位同一产品只抽取1个样品
3.快速检测按照《福建省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规定》执行,同一被抽检单位同一产品只抽取1个样品
(二)检测结果反馈与处置要求L对禁(停)用药超标样品的处置()1结果反馈监督抽查发现禁(停)用药残不合格样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申请复检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复检复检机构由不同于原承检机构的质检机构承担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执行3立案查处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要组织对该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限用药超标样品的处置对于明确有规定休药期的喳诺酮类、磺胺类等药物残留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发放超标整改通知书,督促养殖户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并及时进行跟踪监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限用药物监测结果作为养殖过程中用药监管的依据,其超标情况不列入统计合格率
3.对贝类毒素超标样品的处置如监测发现贝类产品贝类毒素超标,应依法及时发布预警,提出该海域禁止从事海水贝类养殖和采捕活动的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同时,组织对禁止生产区域进行跟踪监测,海水贝类产品两次连续监测结果合格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重新开放
4.织纹螺安全监管要加强织纹螺产区源头监管,在3-8月禁止渔民采捕织纹螺,对巡查发现采捕织纹螺的,一律予以没收销毁,从源头上防范有毒织纹螺流入市场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当地电视、报纸、广告宣传栏以及微信、微博、互联网平台等,广泛宣传、普及有毒织纹螺的识别、毒性及危害性等知识,要将织纹螺彩色挂图在港口码头、农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众对有毒织纹螺的认识,防止发生误食中毒事件
(三)数据报送要求
1.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报送)每季度报送一次辖区监测任务组织抽样完成情况(表4检测结果采用“随检随报”方式,由各任务承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于7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向泉州市局渔业科提交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表年度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抽样完成情况报送42023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县别任务快检小计水产产地养殖捕措海水赤潮毒苗种水产品水产品水产品贝类素监测省级市级合计
2.快速检测结果报送要按照《福建省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规定》,及时将快检结果报送至“福建省水产品快检在线监测平台“,确保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检测工作
3.数据保密要求参与产地水产品监测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保守秘密质检机构不得利用监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披露监测结果,否则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