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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樟树市博物馆学术水平,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促进博物馆各项事业建设,特设立樟树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与学术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学术创新,促进博物馆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作风端正,敢于发表意见,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馆长担任;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馆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可聘请馆外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第七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八条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替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由馆长聘任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制订、指导、组织、评议全馆各科研计划和学术活动,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第十条审议本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审定对市、省级、国家级及国际合作课题的申报工作第十二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第十三条对本馆承担的各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第十四条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第四章产生办法第十五条我馆中级职称人员可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第十六条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也可以包括文旅局领导、及我馆中级职称人员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第五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承担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培养和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三)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议事规程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临时召集举行会议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馆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