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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21经年月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9527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200971中文名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施行时间年月日200971通过时间年月日20095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71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24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1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2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1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1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小1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小时1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座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次1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307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2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5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个月内报告2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万3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涉险人以上的事故;10
(二)造成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
(三)紧急疏散人员人以上的事故;500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