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司保理业务中担保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司的信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定义第二条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其中抵押与质押统称物的担保,抵押物与质物统称为担保物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当应收账款无法回收,而借款人又无力偿还时,我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当应收账款无法回收,而借款人又无力偿还时,我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担保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我司提供的作为回购担保的可为我司接受的财产,通过签订担保协议,在应收账款无法回收,或者出现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时,我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保证是指我司与保证人约定,当债权无法正式履行,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质押人如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原则上我司要求抵/质押人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除了抵/质押人之外,通常由其他法人或者借款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章担保要求第三条我司对于担保的要求
(一)保证人应签订我司不可撤销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
(二)担保应持续有效,担保期应覆盖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后至少3个月
(三)应严格审视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在贷后管理和年审中需重新评估保证人的财务状况,以确保保证实际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四)抵/质押人应为依法对抵质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须符合业务审批条款第四条我司在接受作为担保物的财产时应考虑如下5个因素来衡量担保物对主债权的保障程度
(一)我司对担保物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对抗第三人仅当担保物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响应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登记,或者以书面协议等方式确认担保事实,据此我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并可对抗第三人时,我司才可考虑此为合格担保物
(二)担保物价值的可评估性可被我司接受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不能仅凭该财产的所有权人提供的价格来确认,而必须可以由专业评估公司对该财产进行估值
(三)担保物的变现能力仅当担保物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时,我司才考虑此为合格担保物且其市场价值易于衡量
(四)质物的保管成本我司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损毁的,我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我司需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当质物交第三方保管时,为降低银行风险,需明确约定第三方保管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担保物存续期担保物的存续期应覆盖至授信偿清之日第五条担保物属于第三还款来源,当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物的重要性则得以体现,如最终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我司可通过处置担保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第六条如果实际业务需要处置担保物来保护我司利益,经副总经理(含)以上批准,由法务部负责相关担保物的法律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七条提供担保物并不代表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得以提高,我司在授信时,最重要的仍是关注买卖双方的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其次才是担保物的价值和状况第四章操作概要第八条办理担保手续时,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由企金部,风控部或法务部相关人员前往办理,原则上需要两人,特殊情况可经高管批准调整人数第九条担保相关文件应交由法务部,由法务部妥善保管,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X公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风控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