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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房屋质押合同书质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质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兹因甲方为担保乙方对于其所有的债权,将由甲方提供质押物,为乙方设定质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质押物市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等号)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当立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质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质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质押物完全为甲方或质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纷至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质押物提供人保证质押物占有人对于质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
七、质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质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质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质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质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的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质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质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质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质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项规定占有质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5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质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质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质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九、甲方应觅具经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暨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十、甲方愿接受乙方对于借款用途的监督及对于甲方业务财务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监督稽核之权而需甲方供给任何有关资料时,甲方应即照办,但乙方并无监督或稽核的义务
十一、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营业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质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十二、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质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或遗产管理人又甲方、质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三、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年—月—日止届期未清偿时得延长期限本合同副本共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住址质押物提供人(签字)连带保证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