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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两员”)规范化管理,打造一支懂政策、会操作、有责任心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农村气代煤取暖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是指燃气企业派驻实施气代煤村(社区)的工作人员;村燃气安全协管员是指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协助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第二章“两员”的条件和职责第三条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通过燃气安全管理理论和实操培训考核;
3.具备发现安全隐患、处置常见燃气事故的技能,具备开展燃气设施日常检查、简单维修和维护服务的能力,具备燃气设施保护和安全使用常识宣传的知识第四条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条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责任心强,年龄应在60岁以下;
2.熟悉村情、民情,热心为群众服务,在村民中有较高的威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村“两委”干部(一般情况下,村两委主要干部不兼任村燃气安全协管员);
3.参加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所属企业)组织的专业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4.具备燃气设施保护基本知识,具备发现、处置常见燃气安全隐患、事故先期应急处置的基本能力,具备协助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服务的基本能力,具备能熟练操作微信、智能手机APP等软件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第五条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基本职责
1.掌握辖区内架空、地埋燃气管线走向及主要阀门位置,负责辖区燃气管线的巡检、巡护和燃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2.负责燃气管线附近的动火、取(破)土、断路、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告知和监护,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3.负责辖区内的燃气抢险、抢修工作发现燃气事故迅速报警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上报村(居)委会和燃气企业,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监护及人员疏散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村(居)民反映的安全隐患及时到点位检查并妥善处置,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及时上报,盯办到底,确保隐患处置到位
5.负责辖区新、翻建房天然气置换通气及恢复供气工作以及燃气设备、设施安检及用气核查登记工作
6.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工作、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隐患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7.在村(社区)内每年采暖季前至少组织1次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和新开户人员要入户“一对一”指导宣传
8.采暖季帮助村民按需缴费购气第六条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基本职责
1.负责对燃气企业燃气供应、隐患排查整改及相关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主管机构报告
2.负责接收村(居)民投诉举报和信访舆情并向上级主管机构报告
3.协助村(居)委会和燃气企业做好双火源、电线电缆与燃气管线安全间距不足、燃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物、燃气管线悬挂重物等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帮助协调群众房屋翻盖拆装燃气管道事宜,协助村(居)委会划定鞭炮禁放区并做好监管工作
4.协助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进行燃气管线的巡检、巡护和燃气设备、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对燃气管线附近的动火、取(破)土、断路、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安全告知和监护协助燃气企业进行入户安检,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5•对发现的村(社区)燃气安全隐患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迅速通知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燃气企业和村(居)委会
6.协助维保企业检查燃气采暖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置,确保村民安全温暖过冬
7.向村(居)民普及相关政策及安全用气知识
8.向村(居)民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改思想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9.帮助村民及时缴费购气第三章人员配备第七条燃气企业负责选派和管理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原则上每1000-1500户气代煤用户配备1名驻村安全员,村(社区)内气代煤用户超过1500户的,每增加800户增加1名驻村安全员,不到800户的按800户计算;村(社区)内气代煤用户不足300户的,燃气企业可与乡(镇、街道)政府协商,配备标准可适当调整每名驻村安全员负责村(社区)数量不宜超过5个且气代煤用户不超过1500户第八条乡级主管部门在村推荐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原则上每村配备协管员不少于1人,可视村(社区)规模、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按需增配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九条乡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两员”管理档案,每月及时将新选用及辞退人员情况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村(社区)显要位置长期公示,方便群众联系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将“两员”信息通过河北省农村“双代”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纳入省、市两级“两员”电子管理台账第十条“两员”应持工作证件上岗,工作证件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样式、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按照企业选派、县级主管部门培训、能力确认、盖章的流程发放证件;村燃气安全协管员按照村(居)委会推荐、乡镇或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县级主管部门能力确认、盖章的流程发放证件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定位、打卡等可寻迹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的监管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按规定使用可寻迹信息管理系统,做到行动轨迹可查乡级主管部门和村(居)委会对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加强考核管理,确保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履职尽责第十二条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格上下班打卡制度,严格请销假制度;
2.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并佩带相关部门制发的工作证件;
3.通讯工具必须保持全时开机状态,确保沟通顺畅;
4.工作期间不得吸烟、携带火种;
5.恪守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违规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其他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6.发现燃气安全隐患按规定上报,不得知情不报、谎报、瞒报;
7.及时响应村(居)民用气诉求,不得出现推诿、逾期行为
8.其他工作要求第十三条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应遵守乡级主管部门和村(居)委会的工作规定和燃气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第五章培训、考核与奖励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应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燃气安全培训不少于2次,取暖季前必须开展1次“两员”安全教育、燃气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两员”安全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五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建立人员档案,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成绩并留存第十六条县级主管部门应会同乡级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开展“两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县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两员”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取暖季后,按照“乡级评定等级、县级核准”的要求,对“两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为称职、不称职两级对考核等级为不称职或负责的辖区发生安全事故较多、存在重大隐患、信访舆情频发、被上级督查发现严重问题的“两员”,应按程序予以辞退“两员”辞退后应收回工作证件,取消相应待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第十八条对工作认真,所负责的村(社区)气代煤取暖运行良好的“两员”,由燃气企业、村(居)委会和乡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章工作保障第十九条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工作性补助由所属燃气企业按照企业规定和工作实绩自行确定和发放;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工作补贴标准不得低于1元/户/月,县(市、区)政府将补助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县、乡、村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发放工作补贴第二十条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工作性补助到位情况列入农村燃气安全检查内容第二十一条村班子要切实履行农村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对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进行工作管理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十二条燃气企业应为驻村安全员配备检漏仪、检漏液、工具箱、巡检巡护记录表、安全手册、宣传资料以及远距离巡检巡护代步工具等物资器材县、乡两级主管部门应为村燃气安全协管员配备手持式燃气检漏仪、检漏液等专业检查工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衡水市气代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