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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的仓单质押业务,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业务安全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仓单质押业务,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业务安全和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银行的仓单质押业务,是指银行开展以外部委托协议鉴定为基础,以仓单为质押物,向客户发放贷款或受理委托以其为质押入库、转移等业务,或其他与其相关的职务活动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活动第二章业务程序第四条银行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活动时,应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按照开展业务规则进行操作第五条银行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活动时,应将仓单鉴定和监管功能融为一体,经客户同意,必须采取监管仓单协议并尽了合理认真义务第六条银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全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确保仓单质押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保护银行、客户等各方的合法利益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仓单质押业务流程,制定明确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完整、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和档案资料管理系统第八条银行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期间,应建立一套稳妥的仓单监管制度,保护客户权益和仓单安全第三章业务人员第九条银行应设立专业化的仓单质押业务管理团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质押仓单业务经验的高素质管理人员;二具备专业的仓单监管管理人员;
(三)其他业务运营管理相关人员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具体业务过程,制定人员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保证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准确理解业务范畴、具备总代表和分工作的处理方法第十一条银行的人员应作为知识分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课程和对行规行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知情教育和及时更新以保证业务处理的准确性第十二条银行的员工在处理仓单质押业务时必须遵循诚信、公正、专业的原则,且不得私自泄露客户的业务情况第四章业务风险控制第十三条银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必须对质押物进行认真监管,防止其受到损害或丢失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客户准入机制,对申请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客户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以分析和评估其还款能力、信用风险和业务可持续性等相关风险第十五条银行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最小化质押物标准,限制客户的贷款规模;
(二)依据质押物的种类、数量、市场价格和管理难度等因素,不同经营规模的贷款所需的质押品标准;
(三)重点关注风险控制方面,防范贷款违约和质押物价值下降等风险;
(四)对质押物某些特殊风险可能存在的情形作出风险提示第十六条银行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必须注重风险管理,建立和平衡和稳定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整个仓单质押业务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第十七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控机制,设立专门的管控部门,实现风险管理评估和风险事件的监控和管理第十八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定期向上层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汇报风险状况和监管情况第五章业务记录与资料管理第十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记录和资料管理工作,对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证明文件、账本、电子文档、传真和电话记录等,以便随时核查和审查第二十条银行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应将核心数据同步的保存,如各项协议、质押物证明、授信记录、客户信用评估等,同时,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一条银行还应设置机房或服务器,以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性和交换安全性,设置业务数据存档和监管系统,保存业务数据备份,确保业务数据的连续性和可用性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法律法规委员会所有,如有争议由该委员会最终解释决定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其他未规定事项,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季度工作规划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