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川师学处
(2017)X号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决定XXXXXX,XX学院XX专业XXXX级XX班学生(学号XXXXXXXXXX)o因在2017年9月4日成龙校区安全检查中被查到未请假不归寝,2017年9月13日学校以川师学处[2017)X号文给予XXX警告处分,到2018年3月13日满6个月XXX在处分期内,能够正确反省自己的违纪行为,认真汲取教训,各方面表现较好且未发现新的违纪行为现根据本人申请和XX学院意见,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17年8月修订)》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查研究,决定按期解除XXX警告处分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3月29日四川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2018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