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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的保护,促进科学有效地利用电磁辐射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国内所有单位、个人使用、传输、辐射电磁波的活动,以及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电磁辐射活动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利用电磁波资源;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
(四)建立健全电磁辐射防护制度,确保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五)加强电磁辐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问题【第三章】电磁辐射活动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在进行电磁辐射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并按照许可内容开展活动第五条电磁辐射活动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与检修第六条电磁辐射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进行,不得违法改变活动的本质特征第七条电磁辐射活动的设施、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环境评估和验收,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辐射防护标准第八条电磁辐射活动的设施、设备根据辐射强度和频率类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进行分类管理第九条电磁辐射活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定期对辐射强度进行监测与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四章】辐射防护措施第十条电磁辐射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第十一条电磁辐射活动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确保有效性第十二条根据电磁辐射活动的不同特点和等级,制定不同的辐射防护措施,并进行有效实施第十三条电磁辐射活动区域应当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向周围公众传达相关信息,并提供必要的防护建议【第五章】监测与评估第十四条对电磁辐射活动的辐射强度、频率等进行定期监测与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五条电磁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要求,对辐射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第十六条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监测机构应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监测结果【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环保局负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第十八条环保局对电磁辐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公众对电磁辐射活动的监督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环保局所有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电磁辐射指具有电磁性质的波动在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辐射现象
1.辐射强度表示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的辐射能量
2.频率指单位时间内波动周期的次数
3.辐射防护指采取措施减少电磁辐射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4.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