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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大质量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一次重点检查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要重点排查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要重点督查阶段(2015年1月到2016年6月)!1!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各地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对全省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
(五)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保障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顺利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筑业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胡军同志兼任,主要负责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具体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厅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此次治理行动的责任部门,要深入企业、深入项目,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不漏一家企业、不漏一个项目,既要查现场的质量,也要查市场的违法行为,形成〃两场联动〃的有效机制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信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媒体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
(四)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省建筑业协会、监理协会要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追究其责任
2、严格落实〃两书一牌〃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严格落实五方主体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签署法人授权书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方可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3、落实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以五方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
4、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
(2014)123号),对施工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5、加大主体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曝光,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国有资金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设定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以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坚决遏制低于工程成本价的恶意竞标行为加快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工作进程,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
2、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未履行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建设程序的已开工项目,要依法坚决停止项目施工
3、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H8号,准确认定和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认定有各类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限制招投标、暂停或停止执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等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4、认真开展全面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违法发包、转包等违法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今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1)建设工程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立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行为;
(2)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的行为;
(3)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行为;
(4)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等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行为;
(5)监理单位现场机构不健全、总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任职行为;
(6)检测机构出让资质或资质挂靠,不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7)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整改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
(三)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1、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方式,将〃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访暗查与综合督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增强质量安全检查的针对性要突出差别化管理,集中力量加强对重点企业、关键环节的检查力度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要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针对当前执法力量比较分散、总量不足的问题,各地要加强统筹,把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质量监管、稽查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强化质量责任意识重点解决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渗漏,门窗密闭不严等质量突出问题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4、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作用,赋予监理单位一定的权限,鼓励和支持监理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提高监理质量
(四)加快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系统
1、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系统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2015年12月底前,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要求,建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化,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数系统启用后,各地要通过系统及时上传相关信息,实现全省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2、完善建筑业从业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制定建筑业企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发布、应用制度,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提高失信成本,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五)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建筑业企业要通过人才引进、校企合作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举办员工夜校、建立劳务基地等方式,加强一线工人技能培训,实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2、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借助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六)积极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积极培育建筑产业化企业引进与我省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建筑现代产业技术,鼓励有实力的建筑、建材企业与国内构件、部品企业开展合作,充分吸收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育我省建筑产业开发、设计、生产和施工力量,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
2、推进绿色施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落实节能减排要求,以节能环保为导向,引导企业自觉履行节能减排社会责任,推广绿色建材、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钢筋应用,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控制施工过程噪声、水、扬尘污染,降低建筑物施工过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制订《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并在10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2014年12月)各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西宁地区按监管权限组织自查自纠),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部要对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三)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1月到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