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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出口合同的履行12*课堂练习
一、履行以条件成交、信用证付款的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是什么?CIF
1、备货与报验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2、催证、审证和改证在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出口合同时,应注意做好催证、审证和改证工作
3、租船订舱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
4、后关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
5、投保凡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货物装船前,卖方应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估手续,出口货物投保都是逐笔办量,投保人应填制投保单,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投保险别等一一列明
6、办理议付结汇,通常有汇票、发票、提单等
7、装箱单和重量单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验和核对货物
二、我国出口结汇有哪几种做法
1.收妥结汇(收妥付款)一一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
2.押汇(买单结汇)一一议付行审单无误后,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的汇票或打折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相应利息,余款按议付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付给出口公司
3.定期结汇一一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固定的结汇期限三简述信用证审核的依据原则和条款
(1)审核信用证的依据审核信用证的依据主要有
①买卖合同;
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600》;
③外经贸政策2通常应审核的内容
①政策方面的审核政策方面的审核要点主要有a.来证是否从不准与其进行任何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开来的;b.与我签订贸易、支付协定的国家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精神;C.有无歧视性或不恰当的政治性条款
②安全收汇方面的审核安全收汇方面的审核要点主要有a.开证行资信;b.开证行付款责任;c.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无保留、限制性条款;d.信用证的种类;e.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f.有关合同标的的规定;g.装运期、到期日、交单期和到期地点的规定;h.转运、分批装运等运输条款;i.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保险条款;j.对各种单据的要求;k.特殊条款*课后练习一判断题1-5XXX/X6-10/XXX/11-15XXX//
二、案例分析题有一批已投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货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
1.令施救后火被扑灭事后经检查,该批货物的损失情况如下第一,箱货物受500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箱货物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500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箱货物着火虽被扑灭,但有严重水渍损失;200第四,箱已被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300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第一,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第四,300箱已被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答在本案例中,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上述四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第一种损失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因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二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渍部分则可列为共同海损.第三种损失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第四种损失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北京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付款方式为天,汇票及货运单据2D/P60通过托收行寄到国外代收行后进行了承兑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恰巧该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进口方为了抓住有利时机便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单证,先行提货但是,货售出后买方倒闭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汇票到期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在采用D/Paftersight方式进行结算时,会出现付款日期晚于货到日期,为了减少货物在港时间长带来的费用和损失,买方往往采用凭信托收据借单,该案例就属于此种情况但借单的许可又分两种情况如果银行借单给进口人非出口人的指示,而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则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行应对委托人(本案中的我方)负全部责任,向我方支付汇票上的货款但如果代收行的借单行为系出口人指示,即是由出口人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进口人,则日后如果进口人在货售出后倒闭,汇票到期收不到货款这一责任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