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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会计稽核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发挥会计稽核人员在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计财部所属经营单位均应设置会计稽核岗位第三条会计稽核岗位应由总账报表岗位或者会计主管兼任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经营单位会计稽核人员的确定由各单位提出,报集团公司计财部批准并备案;计财部会计稽核人员的确定由计财部提出报经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第五条会计稽核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稽核工作第六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和会计主管应当支持并保障会计稽核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第二章会计稽核人员的职责第七条会计稽核人员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稽核工作-检查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的规定-检查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以及记账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记帐凭证所反映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三检查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及时,文记账是否字是否规范
(四)检查会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定期编制,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送及时,手续齐备
(五)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定期整理归档,调阅和销毁是否符合规定手续
(六)检查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第八条会计稽核人员对第七条所列会计核算内容进行检查,凡是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在记账人员登记账簿之前在每张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每月在会计账簿结账之后,在会计账簿“备考”栏签字或盖章第三章会计稽核人员的权限第九条会计稽核人员对第七条所列会计核算内容发现的问题有权立即要求具体核算人员纠正纠正无效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会计主管或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第十条会计稽核人员对于在稽核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有权及时向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报告,遇特殊情况直接向计财部报告第十一条会计稽核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出改进意见第四章任职条件与奖惩第十二条会计稽核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敬业爱岗;
(二)取得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年;5
(三)有一定的会计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四)掌握计算机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知识;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十三条会计稽核人员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规范会计核算,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会计核算管理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第十四条会计稽核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本单位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现象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报告,并签字或盖章的;(-)对本单位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任意结转成本,偷税漏税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并签字或盖章,致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对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并签字或盖章,致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集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会计稽核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或会计主管阻碍会计稽核人员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由计财部提请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计财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