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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森林病虫害预防法制简析作者魏立平杨颖单位吉林市松花湖林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制度实施的影响因素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制度的实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立法不完善立法滞后,强调政府强制性管理的一面过多,相适应的新规范难以及时出价如《植物检疫条例》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种子法》已颁布实施,现行的植检法规衔接不好,我国对执法协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不健全是造成外来物种入侵,无法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制定的法律依据软弱无力,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界定不明确,重视对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忽略责任和权利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大,执法中难于适当把握,使得法律执行、法律实施存在一定难度;立法体制和立法技术以及其它制度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制度的影响各部门往往不从整体出发,总体上表现为协调性差、吻合度不强,管理职能是以“条条为主”,原则性强而相互协调不一致,可操作性差;执法困难体制的总体结构不够合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执法远落后于其立法,内部构造不够协调政事不分,执法机构不规范;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不规范,执法水平不高,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缺乏责任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法律信用缺失,问题堪忧;法律宣传、普及不到位,惩戒的力度不够信息透明度低、公开性差,公民对森林病虫害执行难《治法律制度缺乏认识;执行难,法律规范与执法资源配置之间有冲突漏检率还比较大,造成病虫害的扩散和传播,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执法队伍素质不高,防治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执法水平低,执法力量不足;监督不到位监督结构离散,功能紊乱,监督对象不全、处理不力,缺乏有序性和聚合力,缺乏均衡性和威慑性处罚不力的现象突出,监督检查常流于形式,监督目标泛化、模糊,监督措施不完整,监督效果不落实,重行政效率轻行政监督,缺乏对监督重要性的统一认识,监督依据不足,缺乏具体性和明确性;利益关系复杂,利益化倾向明显领导为求政绩常常导致违法决策,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问题、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上存在利益失衡,政府没有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存在,森林的社会公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社会背景和历史根源构成一定程度的羁绊;法律素质不高,对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法制观念不强,文化素养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有效实施保障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制度对策要从多方面、多层次着手,整体推进科学、完善的立法是法律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进行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改变执法依据不完备的状况,林业立法要重视技术方面的立法,注重程序方面的立法处理好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关系,加大对违反病虫害防治法律制度行为制裁的力度,加强引进有益外来物种的管理改进和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正确引导公民对病虫害防治法律制度的评价,完善公告制度,实现立法的统一性,增强森林病虫害法律制度的透明度,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重视立法的稳定性、前瞻性、平衡性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执法体系建设,适应形势要求,加强系统化建设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增加防治经费,全面提高病虫害防治科技含量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检疫御灾体系以及防灾减灾体系,避免森林病虫害防治中的消极因素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加强法制教育,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地普及森林和病虫害防治常识,联系实际学法、用法,加强文化教育,从而为森林法律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