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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的引导由多个行政主体联合作抽象行政指导或具体行政指导,实质上是柔性的联合执法就文化创意企业的版权融资问题而言,由于指导事项复杂,牵涉面广,适宜由产业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作联合指导,考虑企业、银行及社会各方面的实情,共同创新版权质押融资模式,丰富版权质押融资类型而且,在联合指导中,指导资源来自各个部门,指导力量充沛,公信力强,易为行政相对人信服,行政指导的效率也高2010年3月26日,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是近年来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繁荣的第一个宏观金融政策指导文件,影响深远当然,为严肃规范联合指导起见,建议采行“联合指导、连带责任”机制,参与联合指导的各行政主体对行政指导行为所可能产业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的前瞻性和复杂性,由特定主体统一指导亦有其必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相应的工作组,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统一行使有关的行政指导职权工作组如是受委托组织,其行为效果自当归属于委托方综合指导、单独指导、联合指导、统一指导,各有优长只要主体明确、适格,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共同推展改进行政指导的方式与程序可以为认识和运用行政指导提供相当的便利为力促文化创意企业的版权融资,我国自应大力推进激励型行政指导,适当推进协调型行政指导,努力提高有行为法依据的行政指导所占的比重抽象行政指导有影响面宽的优势,具体行政指导有针对性强的长处,亦应并行不悖,协调发展上述的“发布信息公布实情”、“赞同支持表彰提倡”、“宣传示范推荐推广”等类别的行政指导,尤应予以倡行如2010年5月8日,首个国家级版权交易系统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正式开通,北京版权产业融资平台也同步启动,为信托公司介入解决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提供了契机又如2010年6月,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国内首个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此次推出的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是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一次创新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的功能是化解著作权瑕疵给有关交易方带来的风险中行浙江省分行也于2010年开发了专门针对东阳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的“影视通宝”产品,以企业的影视作品版权和应收账款质押,向影视企业发放贷款[3]对上述重大的市场信息,有关行政主体应予广为公布至于华谊兄弟影业公司的版权质押多项目打包贷款以及光线传媒公司的版权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的成功个案,也应作宣传、示范、推荐、推广,以前景的展望和榜样的力量来增进行政指导的实效甚至一些好的学术成果,也可宣传和推荐,供市场经济主体斟酌采用为改进有关行政指导的程序,建议行政指导程序多依职权而启动,以体现行政主体的主动作为的特性我国应讲求及时、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综合运用法定的、惯例的和结合型的程序规范,促使行政指导程序具有较强的协商参与性,保障包括文化创意企业在内的行政相对人的表达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权利,跟进乃至引领行政民主化的时代浪潮一般来说,抽象行政指导的运作,应遵循起草、通告、评议、审议等程序;具体行政指导的运作,应遵循动议,告知和说明,听取意见等程序为改进我国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的抽象行政指导程序,我国尤应补强抽象行政指导的审议会制度或听证会制度当然,为了加强对违法的抽象行政指导的监督,权力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指导,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违法的抽象行政指导完善行政指导保障措施行政主体在对文化创意企业的版权融资活动作行政指导之时,如能善用保障措施,其意义是多方面的自消极层面而言,规范行政指导保障措施,是防范行政指导异化所急需在计划经济管制惯性的影响下,我国的行政指导容易异化为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此外,在当前缺少法律责任约束的实际情形下,有关行政主体也较易借行政指导逃避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从而进一步剌激行政指导的异化,所以不得不予以大力防范而自积极层面而言,运用合法的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包括形象上的制裁以及惠益上的减损,可以提升行政指导的实效文化创意企业如不接受政府的行政指导,政府可将实情公示,以让社会知悉,甚至可以让其失去一些优惠、利益、权能、信息等资源在我国,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程序复杂、融资成本高等难题据专家推算,以2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例,基准利率
5.31,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另加相关财务费用约为8%,评估费用1%,登记手续等费用约
2.5%,担保费用约2%,合计融资成本将达10%-12%,接近于约为
14.12%的民间融资成本[5]文化创意企业的版权融资尤为艰难有鉴于此,相关行政指导保障措施更应坚实有力,对接受行政指导的影视、音乐、动漫、演出等各类文化创意企业予以实际支持可考虑在省一级实行统一的融资财政支持政策,确定长期稳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的政策支持专项资金,不仅补贴文化创意企业的贷款利息,包括规定贴息率、贴息最高限额、贴息期限等,而且补贴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费用,包括担保费、评估费乃至保险费、登记费、律师费等
四、明晰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现代行政是责任行政,讲求权责的统合,无责任即无行政可以说,法律责任是推动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指导权力的重要保证但在我国,由于缺失相应的制定法依据,行政相对人很难就有争议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要求赔偿,使得行政指导造成的利益损害很难得到有效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是明确将“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所以,明晰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包括明晰对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作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不仅必要,而且急迫笔者乐见我国修改《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并通过新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尽快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的司法审查范围为因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以及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的急需,可先由单项法律、法规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可诉性作出规定笔者建议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法》,系统规定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行业协会提供行政指导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应是行政赔偿责任,以体现行政指导的权力性的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是违法归责原则,以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精神;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的范围,应是赔偿受指导方的直接损失,而不须考虑受指导方的可得利益或期待性利益,且应务实规定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的具体规定,可作分散立法笔者建议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分支部门,分别制定新闻法、出版法、电影法、电视法、文艺演出法、博物馆法、公益文化事业保障法等法律,达致宣示法和操作法的统一,甚至进一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适应各地方、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及各部门规范文化创意企业版权融资之行政指导的实际需要指导方和受指导方的责任分配,应予高度重视如果行政指导本身违法,而受指导方未能识别且接受指导,由此产生了危害后果,责任应由指导方承担;如果受指导方在接受行政指导时已识别出该行政指导违法,却出于私益的考虑而盲从指导并产生了损害后果,其责任就由指导方和受指导方公平负担;如果受指导方虽识别出该项行政指导违法,但由于指导方采取或变相采取了强制措施,受指导方被迫就范只要受指导方能够举证,则自然可以免责[6]如行政指导行为合法,即使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也不应给予行政补偿毕竟行政指导在其相对的单方行为性之外,还有特殊的两造互动性,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自愿文化创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当承担市场经济的风险,而不能让政府背负过重的法律责任,以致怠于行政指导作者万克夫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