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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论辩赛辩词公诉人论辩赛辩词发表时间阅读次数所属分类迨辩与授课2008-03-2216:58:002580此文系本人在第三届南京市十佳公诉人一对一抗辩的总结陈词,分享供参考(其他辩词,已经在我的博客上了,点击“全部日志即可看到)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骗中有盗,盗中有骗的混合行为,确是司法难题,但是一个行为不经身心疲惫(引起共鸣,获得全场鼓掌),但是为了揭开事实的真相,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经过了连续几天的劳累,尽管我已在这最后的关头,我仍然愿意,用我略显疲惫的声音向各位证明(引起全场再次鼓掌)张某和肖某两人,他们不是骗子,而是贼啊尽管骗子和贼都不是什么好人,可是我们总不能把骗子的帽子盖在贼的头顶上啊?(引起全场大笑,再次获得鼓掌)辩方之所以将骗子这顶帽子盖在了贼的头上,是因为犯了以下错误秘密窃取了其财物,可谓先骗后盗辩方却只看到前一个欺骗行为,而无视后面的盗窃行为错误之二指鹿为马被害人之所以将旅行箱放在客房内,是因携带不便,暂时存放既无主观处分之意识;更无客观处分之行为,缺乏自愿交付或处分这一诈骗罪最基本的特征辩方不顾案情和常理,将临时存放等同于交付或处分,无异于指鹿为马错误之三本末倒置本案中,骗是为盗创造条件,奠定基础的真正改变财产实质占有关系的是盗而不是骗,真正直接导致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也是盗;直接导致被害人蒙受损失的,还是盗盗,对行为性质起决定性作用,是本;本案中被告人先是将被害人骗来,然后又错误之一一叶障而骗,是辅助和条件作用,是末;辩方恰恰将本末倒置为了进一步证明两被告人不是骗子而是贼,我还有很多话要说,千言万语,千头万绪,就从盗骗混合行为,如何定性说起吧一是要看客观上是否存在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就不成立诈骗罪处分与否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不可妄断本案中的临时放置与处分交付岂可同日而语二是要看主观上是否存在处分财物意思根据刑法理论,盗窃罪属于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财的犯罪;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财的犯罪诈骗罪是由于被害人在主观陷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某项财产,尽管这种自愿是有瑕疵的本案中,肖某把被害人的旅行包拿走之时,被害人根本不知晓,何谈自愿,何谈认知?三是要看是什么行为实质改变财产占有关系也就是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被害人自愿〃处分的结果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受害人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主要是窃取手段改变了财产实质占有关系,就是盗窃罪本案中,改变财产占有关系的显示是盗窃行为马克思.韦伯说过,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是法律人的天职,切不可将骗子这顶大帽子带在贼的头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