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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XX 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完善和服务学校的学术管理,保障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总体框架内,根据《XX大学XX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信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学校学士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也是信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信息学院范围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第四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我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同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五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7人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七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产生,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等额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经信息学院院务会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确定特邀委员由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八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信息学院院长聘任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九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信息学院院长担任第十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处理日常事务,秘书由教学副院长兼任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信息学院预算安排第十一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信息学院学术事务及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十三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贲;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信息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信息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A)信息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五条信息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信息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信息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七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可以依职权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运行制度第十八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十九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会议需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策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若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第二十一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人可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第二十二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予以公示,异议期为公示日起五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不再复议第二十三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每年度应对信息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第二十四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败坏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学院公示,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五条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信息学院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候选人,再行审议和投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信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后生效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