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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八销售返利与销售折让法律适用的分析—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案例
一、案例背景
(一)公司概况某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江南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气缸容量在100()亳升-2200亳升(含1000亳升)的小轿车该汽车制造厂位于市区,毗邻火车站、飞机场,交通十分便利该汽车制造厂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消费税税率为5%【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利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附件中规定,小汽车的征税税率如图】型号(按气缸容量来细分,即排气量)征收范围税率
1.小轿车在2200亳升以上的(含2200亳升)8%在1000毫升至220()毫升的(含1000亳升)5%在1000亳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在2400亳升以上的(含2400亳升)5%在2400亳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在2000亳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在2000亳升以下的3%
(二)问题提出因厂商市场竞争激烈以及经营的需要,该汽车制造商为了鼓励商家多销,扩大市场占有率,运用了一系列促销手段,例如支付商家信息费、评级奖励费、折扣销售、各种销售返利(非商务政策,由老总签字)等,专业说法为平销行为皿,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5年,该汽车制造商发生的对商家的返利支出共为20万元,他们采取的措施是直接当作销售折让进行处理但在2006年的税务审计中,税务机关认为把这些费用当作销售折让处理不符合税法定义,应视为返利,在帐务处理上,不应冲减销售收入而应计入费用由于增值税的“链条效应”,平销行为虽然不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会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间的税负失衡川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格销售给商业企业,然后生产企业以返还利润、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汽车制造商把这些费用均视为对商家的返利进行处理,商家应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抵进项税额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政策依据国税发
[1997]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很明显,这样会加重该汽车制造商的税收负担,抑制它促销的积极性因此,管理层决定研究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问题,希望找到合理合法的方案来减轻税负
二、案例解析
(一)筹划思路与方法假设这项业务的正常收入为100万(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正常费用为30万如果将支付给商家的信息费、奖励费、降价折扣等费用20万按销售返利形式处理,则该汽车制造商的税负如下应纳增值税=100X17好17(万)应纳消费税=100X5%=5(万)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7+5)X10%=
2.2(万)应纳所得税二[100-(30+20)-5-
2.2]X33%=
14.124(万)则总税负为17+5+
2.2+
14.124=
38.324(万)4肖售返利形式:销售收入)变,而作为费用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纳消费中兑17万5万如果将支付给商家的情报费、奖励费、降价折扣等费用20万按销售折让形式处理,则该汽车制造商的税负如下应纳增值税二(100-20)X17%=
13.6(万)应纳消费税=(100-20)X5%=4(万)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3.6+4)X1O%=
1.76(万)应纳所得税二[100-20-30-4-
1.76]X33%=
14.5992(万)则总税负为
13.6+4+
1.76+
14.5992=
33.9592(万)根据上述比较,若能将现有操作能视为“销售折让”,目前操作更为合法合理,则整体税负可以下降
38.324-
33.9592=
4.3648万此外,该公司的做法是否不属于“销售折让”,在税法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一方面税法对销售折让定义中的“等”字并未作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税法对于“返利”的规定(国税发口997]167号)仅仅针对购买方,未针对销售方,文件并没有规定销货方对经销商的返利不能抵减销售收入因此,我们的筹划思路就是在操作层面上把返利变成销售折让,具体方案有以下三个:方案一对商家的各种支付及返利以预估折扣的形式于销售时直接反映在同一张发票上,作为折扣销售抵减销售收入,年末根据商家销售情况再作调整【政策依据国税发
[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要求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税函
[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若担心商家违约,可责成其预交押金方案二在不能取得当地税务局折让证明单的情况卜\采取在下次购货时以红蓝同票的形式给与价格折扣,即对商家的上期返利体现在下期折扣中,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满足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条件方案三与经销商订立合同时添加相关条款,使其符合销售折让的规定比如,厂家降价商家有权退货,则该汽车制造商可以通过降价来达到对商家返利的目的,同时又达到了销售折让的条件(-)筹划难点方案一:此方案是根据以往期间的销售情况和折扣情况平均计算确定一个适当的折扣率来预估,对业务不稳定、销售波动比较大的客户的折扣情况比较难以把握方案二税务机关可能根据会计准则的配比原则认为折扣销售的折扣额应与销售收入相配比,即允许抵减销售收入的折扣额应该是针对当期销售的商品,而不是前期销售的商品方案三如果该汽车制造商坚持认为各种返利或价格折让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则税务机关可能据此推断销售不成立,销售收入不能确认,因为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2⑵所以难点有两个,一是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认为此种合同条款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二是此条款符合销售折让的条件
(三)案例点评不同的让利、奖励方式,不同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应该根据经营特点合理选择在进行该案例的税收筹划时,我们只能从操作层面上让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相互转化,因此,一要利用税法规定的不完善,坚持该汽车制造商处理方法的合法性,例如税法对于折扣销售并没有有配比原则的要求,只是要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而这个条件该公司是满足的;二要从该公司实际业务操作需要出发,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认为该汽车制造商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意图
三、案例延伸思考在现实经济中,企业促销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它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方法,但是万变不2⑵《会计》CPA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3月离其宗,其作用无非是一是能充分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鼓励多销,提高市场占有率;二是使经济杠杆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在实践中,对于折扣销售、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等经营手段,人们比较容易混淆,从而导致操作错误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这几种手段的具体概念没有掌握清楚,不能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来作具体的操作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折扣俏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繁等原因,而给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i种折扣优待,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活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它实质上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计征增值税税法对他们的不同涉税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在销售环节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到法律的可操作性,要有税收风险控制的观念另外,上期折扣额下跨,在下期通过“红蓝同票”处理,如果上期应享受的折扣额大于下期开票数额,则可分几次在票面上予以体现这种以递延方式反映价格折扣的方法在现今的经济活动中是很常见的,也是一种不得已的处理方式因为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购销活动具有连续性,厂家往往只能通过上期折扣下期兑现的方式对经销商进行约束和激励更重要的是,这种折扣在经济实质上是对销售价格的i种扣除,与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范意图是一致的但缺点就是如果各期间销量和折扣标准差异较大,则不能较为真实的反映当期实际的经营成果,而且12月份和年终折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所以,它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稳定,各期间销量和折扣标准变化不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