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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四是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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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安全生产国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着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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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是发挥组织作用具体检查工作,仍应当由各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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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着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属于专门机关的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心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极度其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作用,保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能严格、规范地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二是规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验收的行为;三是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相对广泛的职权,并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予以配合;四是明确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以及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五是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签字,六是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做出了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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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监察机关的监察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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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包括社会公众、中介机构、基层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由于事故隐患具有隐蔽性、危险性、形态多样性等特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有利于及时发现更多的、特别是较为隐蔽的事故隐患,便于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