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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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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级党委和政论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就总体而言,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是逐步好转的,这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基本估计,各地区、各部门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扭转地区和行业事故多发的局面,促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2001年,全国集中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积极行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在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整治、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煤矿安全整治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除上述五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外,非煤矿山、石化、建筑、铁路、民航、林业和教育等系统,也从各自实际民政部出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专项安全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非煤矿企业,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遏制经过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总体情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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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但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江泽民和李鹏、朱铭基、李岚清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百多条有关指示和批示江总书记明确指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的日程上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建设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明确提出要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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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制定《安全生产法》,主要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规定较少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的70%左右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五是政府机构改革,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方式和手段也随之变化,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所以,要真正实现依法监管,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显得更为必要而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