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大学离职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为规范大学离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离职管理机制,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教职工的离职管理
三、离职种类大学教职工的离职分为自愿离职、辞职、解聘、退休、死亡等
四、自愿离职、教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申请自愿离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所1在部门审核以及学校同意,同时应当完成所有工作并交接好工作内容、教职工自愿离职,应当如实向学校公布工作目的和去向,并交回学校资料、财产2及工作设备等、学校应当尊重教职工自愿申请离职的权利,评价其离职过程中的行为表现,相关3机构应当及时协助离职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
五、辞职、教职工辞职应当经过所在部门审核,并报请学校批准,但须预先向所在单位提出1书面辞职申请,并有一个月的预告期、领导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需要履行一定程序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人员,辞职2应当经过原有任职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离职、辞职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包括不得顺便将学校业务资料、知识产权等带走3
六、解聘、教职工被学校降职、撤职、辞退,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且应当按照相应程序1办理解聘手续、领导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需要履行一定程序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人员,解聘2应当经过原有任职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离职、教职工被试用期不合格解聘的,学校应当告知解聘理由,促进其在相关领域持续3发展
七、退休、教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履行相应手续
1、退休教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并可以继续为大学事业发展及社会服务做2出贡献
八、死亡、教职工或其家属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及时组织1合适的追悼会,并为遗属提供帮助、学校应及时处理离职人员死亡后留下的事宜和事项,尽力保护遗产2
九、离职工作交接所有任职教职员工都应当在离职时将其工作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继任者或下一任负责人,并向学校交回所有应归还的物品、文档、证照等
十、离职档案管理教职工离职后的个人档案管理应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做到严格保密
十一、违反规定处理教职工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利益时,学校有权终止其劳动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扣减其相关应得报酬甚至追究其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20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