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大学是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大学监察工作是保证大学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大学管理、维护大学稳定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大学监察工作,加强大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监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硕士研究生院校、博士研究生院校、专科院校等所有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
三、监察权利大学监察工作的实施机构是教育部门的相关部门,包括教育部、高等教育学院和高等学校监察部门监察人员具有下列权利(-)进入大学的各个部门以及与其有关的校际合作机构进行监察检查,并有权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实地观察、现场调查,查阅、复制与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向大学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大学有关人员如实向其提供监察所涉及的一切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质询
(四)对大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四、监察内容大学监察工作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办学资质的查验;
(二)课程设置的合理性、效果和质量的检查;
(三)师资的结构、素质和教学能力的考核;
(四)培养方案和教学方法的合理性;
(五)办学过程中的各种收费、招生、升学等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大学管理体制的运行状况;
(七)大学的经费、物资的使用情况;(A)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动态;
(九)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情况
五、监察程序(-)监察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可根据省级教育部门或高等学校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制定,不定期监察由教育部门的相关部门自行决定
(二)大学监察前,监察机构应当在提前通知大学的前提下,向大学制定具体监察计划,确定监察范围和监察对象
(三)监察人员应当要求大学有关人员协助开展监察工作,禁止大学有关人员进行威吓、贿赂等行为干扰监察工作
(四)监察人员要全面认真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向被监察单位书面出具监察报告
(五)大学应当在收到监察报告后一定时间内提出意见,如有必要,可以在一定时限内进行有关说明和反馈
(六)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报告和大学的反馈意见,依法依规对被监察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各种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六、保密要求监察人员必须严守国家和大学机构的保密制度和机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大学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七、违反行为的处理对于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侵犯被监察单位的合法权益、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职责的行为,监察机构应当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