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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大学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档案工作管理,提高大学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对档案工作的管理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存于制度、管理为先、利用为重的原则,做好档案工作,健全档案业务制度,标准化档案工作流程,保证档案管理业务的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切实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备、工作场顺口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安全条件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管理第二章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利用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并保管有关学校工作及国家重大事项的档案材料,对于有研究、借阅、复制、摘录等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当及时归档、制作档案目录和档案查询系统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档案著录规则,按时、合规地完成档案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制定档案存期制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的借阅、调阅、迁移、转移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在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基础上,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展开有序的策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广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和现代化操作流程,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三章监督和保障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发现和纠正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第十四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当落实档案管理工作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第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档案防火、防水、防震、防盗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安全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文化和宣传,深入普及档案的保管、整理和利用知识,做好档案教育工作第四章处罚条款第十八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反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档案遗失或泄露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学校纪委等有关部门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在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需要解决时,应当及时询问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条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处理,并可以对档案工作不规范、不合规的单位址予以通报、警示、约谈等处理措施第二十一条依据学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权利主体或政府机关、机构、单位在供公开、杳询或利用的文件、图片、声像等记录载体上的记录,包括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修订,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向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