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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模版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的管理规定,为保护和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丢失或损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机动资产两类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赔偿和管理第三条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和其他利用学校固定资产的人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爱护公物,严格遵守本规定,保护学校固定资产安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学校内属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卫管理、实验室管理、电脑中心等职能部门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固定资产的损失和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第六条学校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第二章赔偿管理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责任(-)学校固定资产在学校内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保管人或负责人负责全额赔偿
(二)外来人员造成大学固定资产损失的,由外来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未明确特殊责任人,将由相应的单位或部门办理赔偿申请及其赔付,并对管理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致使固定资产损失的罪犯,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八条对固定资产的赔偿原则(-)固定资产丢失或毁损造成大的经济损失或不能修复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全额赔偿
(二)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情况轻微的,应当按照在使用过程中的减值或折旧率计算赔偿金额
(三)学校固定资产的赔偿应当依据相关的评估报告或修复报告、丢失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在赔偿过程中,应当提醒责任人仔细核对赔偿金额、签字验收,减少赔偿流程中出现的错误和纠纷第九条关于固定资产损失和赔偿管理的程序
(一)发生损失后,应当立即向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报告
(二)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维护人员跟进该事件,并核实相关证据,及时进行资产损失的评估和报告
(三)损失项需要报警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警办理相关程序对大学基建部门有安顿救济、社会保险等机制的,可尝试采用该渠道处理
(四)损失项得到学校教育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的批准后,进行最终处理,申请补助、赔偿等手续完成后进行落实第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是否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视情况而定第三章其他第十一条学校应不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提高职工保管固定资产的责任心和抵制侵占固定资产的自我防范能力,积极推进保卫固定资产”的教育宣传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文件、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明确相应工作流程、管理责任人,加强与外部专业机构合作、交流等途径,逐步将学校对固定资产损失和赔偿管理工作全面完善第十三条本规定经学校管理者审议通过后实施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同步废止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管理办法(本学年地点前出版日期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