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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伦理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我校大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伦理管理,保护研究人员和被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研究人员的道德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等研究人员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指由大学行政机构组织并独立行使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科学研究的伦理审查和监督,维护和保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和人类尊严第四条委员会依照国家和法律规定,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强化对研究伦理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研究伦理问题的审查、监督和管理,保护科学研究的伦理道德,建立学术诚信的风气第五条学校将积极落实人类基因组编辑等科技研究安全、伦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坚决防范在科学研究中的失范行为和伦理风险,保障人类和生命安全,推动科学繁荣和人类福祉第二章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委员会设主席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学校院系领导、教授、研究生导师、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人士等人士担任,由学校行政机关指派第七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审核材料等方式开展工作委员会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行使询问、查阅、调取有关资料和证据等权力第八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规范和指导大学科研伦理管理,评估科研伦理风险和审核研究计划、实验设备、实验场所和实验材料等伦理审查,发现和查询违反伦理规则的行为和情况等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并稳定科学伦理咨询机制,建立科学伦理培训体系,引导、教育和提高研究人员科学伦理意识和素养,促进学术信仰精神的发展第十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伦理委员会、同行评议论坛等的联系和沟通,引领学科更好地融入国际伦理体系,提高学科的国际化水平第三章科研伦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将推行以主体责任为核心的科学伦理治理体系,构建起覆盖全过程、多层次、全方位的科研伦理制度体系,加强前沿科技和重大科研创新领域的监督和审核第十二条学校研究人员应当听从委员会审核的伦理规定,遵守学科的研究伦理规则,并及时将研究计划、方法、费用和最终结果等信息报告给委员会第十三条学校将对研究人员的伦理行为进行监管和评估,对未遵守伦理规定的行为将予以检查、整改,对涉嫌破坏科学研究伦理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惩处或处理第四章伦理管理的实施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开展人文科技、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伦理研究和评估,创新和完善伦理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研究伦理水平和质量第十五条学校研究人员应当保护研究对象、研究场所和材料的安全,防范研究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和对他人的侵犯,遵守学科的研究诚信和学术规范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与国际伦理规章和学术组织等的联系和沟通机制,促进学科的国际化发展,提高伦理管理的国际化水平第五章伦理管理的评估和改进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对伦理委员会和伦理管理制度体系的评估和监督,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进伦理管理和学术规范的不断完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起草和修改应经过学校行政机构的审批和公示,相关规定要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大学伦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