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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深入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大学本科生导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学本科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依据规定,承担指导本科生教学、科研、思想政治、创新创业和就业等方面工作的师资人员第二章导师的职责和权利第四条导师是学校与本科生沟通交流的桥梁,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五条导师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教育方针,履行对学生的引导、指导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氛围,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认真指导本科生的学业和科研,在充分了解其学习成绩和学习兴趣的基础上,指导其进行自我学习、自我评价和学业规划,促进学科交叉、专业交叉和跨学科教育、科研;
(三)认真实施素质教育精神,引导本科生形成科学态度、严谨思维和自主学习能力,帮助本科生形成终身学习的观念和创新创业精神;
(四)关注本科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本科生在学业、生活、情感、交往和成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本科生全面健康发展;
(五)做好本科生毕业设计指导和毕业论文评议工作;
(六)认真记录本科生的学习、科研、创新创业、思想政治和就业情况,协助学校完成本科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和就业指导工作第六条导师拥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科生学习、科研、思想政治、创新创业、实践等各方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提出合理要求,并在必要时给予必要的惩戒;
(二)在合理范围内行使决策的权利,决定具体指导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因工作需要安排本科生参与或辅助完成科研、创新创业或教学等任务;
(三)参与和组织本科生科研论文、竞赛和发表成果等活动;
(四)有权利协调相关教学、研究等部门,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本科生在学习、科研、思想政治、创新创业、实践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第三章导师的组建和管理第七条学校对导师的组建和管理应当注重以下几方面(-)坚持导师专业领域能力和学术水平、教学、管理和指导经验相结合;
(二)注重导师的学术水平和道德素质,着重考察其对学生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三)确保导师人数充足、结构合理,覆盖所有学生,在导师选择上尽可能达到科学、公正和公平第八条导师的组建应当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由学校或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教育实践的需要,组织相关教师根据专业方向、学科领域等因素相配,形成导师团队第九条导师团队的建立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根据学科或专业需求,组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知识和导师素质的教师,形成导师团队;
(二)尽量避免导师组成的流动性,确保导师团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在导师的管理工作中,采取实行导师带进制和管理助手制,形成导师一管理助手一学生的有效交互平台第四章导师的评优和激励第十条学校应当进行导师的优秀评选和激励措施,以充分发挥优秀导师桥梁作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导师的代表性、影响力、业绩等因素综合评价导师,并实行定期奖励机制,充分激励导师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第十二条学校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给予优秀导师充分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如加薪、表彰、资助到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著作等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导师服务体系,建立引导机制,尽力为导师提供优良的工作环境和相关服务支持,提高导师的工作干劲第五章导师的责任和约束第十四条为保证本办法的实施效果,导师应当尽职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约束第十五条导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应规定,加强自身业务能力和教育教学素质的不断提高第十六条导师应当始终以学生为本,关注学生的学业和生活,尽职尽责地履行指导、管理、监督职责导师承诺,不采用体罚、侮辱、歧视等行为和方式进行田可形式的惩戒和教育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导师制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逐步修改完善以上为《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