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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大学教职工师德行为,提高教职工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制定了《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大学工作的教职工,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行政管理人员等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定义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违反大学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3.违反教育职业道德,扰乱教育秩序,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4.违反个人道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1.一般情况下,根据行为的轻重,可以采取教育谈话、书面批评、警告、停职、调离等措施;
2.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向有关部门报案处理;
3.对于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除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外,还应赔偿学生的损失;
4.对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除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外,还应公开道歉或向受害人道歉;
5.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向有关部门报案处理,同时终止其在大学的聘用关系
四、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程序
1.举报人将师德失范行为告知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调查;
3.如果调查发现确有违规行为,那么将制定相应的处罚方案,经学校相关领导签署后实施;
4.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估,最终由学校决定处置方案
五、师德失范行为的保密处理
1.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有关信息应严格保密;
2.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有关信息时应保密,不得泄露内部信息;
3.对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公开处理结果和处罚情况
六、附则本办法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决定同时,大学教职工也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认真遵循师德行为规范,积极维护学校形象和教育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