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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员工问责实施办法(暂行)模版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员工问责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员工的工作行为,确保学院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新任职教师问责第一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新聘任的教师在就职后的半年内,应当在校领导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院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如信息格调不佳、向学生索贿等不良行为,学院可对新聘任的教师进行问责第二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在新聘任的教师中,经本科学生、研究生评价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学院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问责第三章教职工考核问责第三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严格执行教师考核制度如教师在教学任期内未能达到学院制定的绩效标准,学院可对其进行问责第四条教授、副教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未能按要求推荐学生参加各类赛事或没能参与科研项目,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院纪规,学院可对其进行问责第四章科研问责第五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制定科研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科研计划管理,对不履行科研计划,未能按时完成论文发表的教职工,学院可对其进行问责第六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建立利益共享制度,对于不主动主动与学院合作、未达成共识承担责任的教职工,学院可对其进行问责第五章纪律行为问责第七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制定的纪律条例及规定,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学院视情况给予相应的问责第八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员工编制定员工不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学院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问责第六章问责程序第九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在对教职工进行问责前,应当事先告知其违反规定的具体事实及违反的相关规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第十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在对教职工进行问责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和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学院可以采取降职、撤职等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员工问责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疑义,由人事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