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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维护国有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简单概述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该办法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对象包括国有企业及其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联营企业等经济实体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财务决策、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二、检查的内容
1.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检查国有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否完备、合理、有效,是否与国家有关会计法规、政策和标准相符合
2.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反映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核实企业是否依据会计法规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财务报表
3.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策是否合理、科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和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健运营
三、检查程序检查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1.建立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和安排
2.对所检查企业的资料进行逐一核查,采取抽查、比对、核算等方法,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3.与所检查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核实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编制方法等情况
4.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呈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法律责任在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虚假记账、隐瞒资产、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应当追究企业相关人员和财务会计机构的责任,如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也将会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做出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