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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和群众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条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总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要求编制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案,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和人员实行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现场治理和后续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防治措施第五条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源的控制
(一)在施工现场内部,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外部,应设立封闭的防护措施,并采取与污染源的距离、风向、风速、气象指数等有关的技术措施,防止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三)对于施工现场内空调、通风、中央供暖等工程设施,应当妥善设置和管理,保证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第六条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现场治理
(一)运输车辆必须使用高质量燃油,并在运输过程中进行严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溢漏;(-)施工机械必须定期保养、维护,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三)暴露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同时采取相应的物理措施冻,防止造成污染;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剩余、废水等,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储存、运输、处理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前,配合主管部门对建筑物内部的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检查,达到环境保护要求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对于不遵守本办法和环保要求的国有企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并建立公开的政府、环保部门和群众监督机制第九条本办法经公示后施行,如有修改,由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再次公示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