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员工自主创新、自我实现和共同发展的积极性,树立并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使员工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事业合伙人制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管理办法作出,适用于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的各类事宜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事业合伙人,是指公司与本公司在职员工签订的事业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创业,按照约定享有相应权益的合作伙伴第三条本公司事业合伙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自由的原则,严格审核合作内容和合同条款,注重各方利益平衡第四条事业合伙人参加公司各项活动的时间,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计算第五条事业合伙人对公司的和谐发展负有应尽责任,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的活动第二章入伙第六条公司根据需要,决定开展事业合伙人招募,确定招募标准和范围第七条招募采用非强制方式,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公告宣传、内部推荐、面试等多种形式,宣传公司的发展战略、文化理念、招募标准和保障措施等第八条申请入伙的员工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具有适应行业、关注行业发展的意识,了解行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备合作意识和想象力,具有创业精神,善于创新和发挥自己的特长,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
(三)良好的职业素养,热爱企业,肯为企业付出第九条申请入伙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提交申请书,说明入伙动机、表明合资方案及预期目标,经公司审核同意,签订事业合伙协议,成为公司的事业合伙人第十条公司应当向新入伙人员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资金担保等方面的帮助,并以合理的方式划分风险和收益,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鼓励新的合作模式、经营模式第三章退出合伙第十一条事业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司提出申请退出合伙(-)合同期满
(二)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或者合同终止
(三)其他需要退出合伙的情况第十二条交纳的所有入伙资金,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返还给事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全部或部分受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向代表权转移或业务外包方提供担保责任第十三条在退出合伙期限内,事业合伙人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其出资入伙份额,不得单方面改变事业合伙协议,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第十四条因事业合伙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转嫁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事业合伙人应作为个人承担,若事业合伙人资金不足,公司可以回收其出资部分,并进行适当处理第四章运作第十五条事业合伙协议签订后,事业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业务,发挥各自的长处,通过合作发展壮大企业第十六条事业合伙人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内部资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事业合伙人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注重关注市场和客户需求,创新业务方式和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市场竞争力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事业合伙协议约定合理分配合作成果,通过提供机会、获得经验、分享权益等方式,激励事业合伙人共同进步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事业合伙人的管理制度和参与机制,组织有关培训和交流,加强沟通和管理工作,提高事业合伙人的群体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五章权益第二十条事业合伙人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事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业合伙人可以向公司提出合理的赔偿、补偿或者解除合同等要求第二十一条事业合伙人的出资份额,应当依照规定合理计算,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配合作成果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事业合伙人不应单方面退出、解除合同,也不得以其他形式降低或违规支配出资份额,不得侵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事业合伙人的有关权益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需求的要求,制定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内部范围颁布,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所有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