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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人一物,个人购买或者私自采购、更换防护用品,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四章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了解该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并进行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五条在特种劳动期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正确佩戴,不得随意脱掉或更换,特殊情况需要暂时脱掉、更换防护用品的,应报告班组、工段、车间,并经过审批,由负责人协调措施第十六条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注意检查其功能性能,如发现有缺陷或已失效,应立即停用、更换,并通知负责人及工作经理第十七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应暂放在指定的地方,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其状态和有效期,如有问题应及时报修、报废,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检修,保证其可用性一般防护用品的检修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五章相关责任第十九条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防护用品的数量、品种、质量、正确使用等方面无缺陷,定期检查其状态第二十条特种劳动岗位员工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定期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跟踪整改情况第二十二条如有不适宜使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更新防护用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制度、规程、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特别提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