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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提高贷款经营风险管理水平,推进贷款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需求、本机构经营状况和监管要求,合理拟定贷款计划,明确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相关条件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授信、风险防范、催收追偿等制度和流程,并严格执行第二章贷款用途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扶持农村农业生产、农村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生产、家庭农场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机构自身经营定位的领域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用途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资本市场、房地产投资等风险较大的领域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用款监管制度,保证贷款用途合理第三章贷款审批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需求和贷款用途,拟定贷款方案,明确贷款条件和贷款期限等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风险评估,认真核实贷款申请人的基本经营情况、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履行借款人调查、收集、审核、复核等程序,保证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第四章贷款监管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贷款动态监管机制,对贷款逾期、逾期拖欠等问题及时发现、处理第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征信制度,及时向征信机构传递贷款信息,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的跟踪监管,妥善处理逾期、拖欠等问题,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第五章贷款催收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催收机制,及时与借款人沟通,采取适当措施加快催收进度第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逾期催收红线制度,及时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六章补充条款第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实施本办法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第七章生效日期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