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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模版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规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联合社机关的财务安全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联合社各级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第三条联合社机关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联合社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并对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联合社机关财务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保证财务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财务预算第五条联合社机关各级部门应按照联合社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指标,制定本部门的年度预算,并上报联合社总部审批第六条联合社机关年度预算应明确经费支出的用途、来源,预算数额应真实、合理、可行第七条联合社机关年度预算应当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如果发现问题,需要及时纠正和调整第八条联合社机关年度预算应当列明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禁止挪作他用第三章账务管理第九条联合社机关各级部门应按照联合社的财务制度进行资金收支管理凡涉及资金的收支、调拨,必须通过联合社规定的账户进行第十条联合社机关的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和技能,按照联合社规定的财务流程和程序进行财务核算和账务管理第十一条联合社机关各级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财务档案,保证财务核算及账务管理的真实、准确和可靠如审计机构要求,应当及时提供财务档案第十二条联合社机关各级部门应及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的账簿,保证财务核算及账务管理的及时性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联合社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进行监督,确保合法、规范、安全使用第十四条联合社机关应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实行分账核算,防止资金占用和侵占第十五条联合社机关各级部门的财务人员应当加强现金管理,每日清点和登记现金收支,防止现金流失和使用不当第十六条联合社机关不得与个人或企业私下进行资金往来,凡涉及资金的交易必须经过联合社规定的账户和程序进行第十七条联合社机关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八条联合社机关应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确保费用用途合理且合法,严格按照联合社规定的费用范围和标准进行第十九条联合社机关应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服务商,确保能够为联合社提供优质的服务第二十条联合社机关严禁向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第二十一条联合社机关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联合社规定的要求,对于涉及费用的情况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并处理第六章财务资料第二十二条联合社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资料管理机制,建立良好的资料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存第二十三条联合社机关应定期对财务资料进行归档和备份,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联合社机关应可以查阅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财务资料,但不得泄露有关机密和商业机密第七章财务稽查第二十五条联合社机关应定期进行自查和稽查,对财务情况进行核对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或上报有关部门和机构第二十六条联合社机关应支持外部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联合社机关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稽查第二十七条联合社机关应派遣专人协助外部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稽查,协助调查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有第二十九条联合社机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专项经费包括项目经费、设备经费、差旅费等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现金包括现金、支票、电汇和信汇等其他同等性质的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