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公职人员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公职人员授信业务开展风险自查和内部审核,确保授信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涉及公职人员授信业务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防范风险第四章管理制度与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公职人员贷款授权和审批制度,制定详细的授权、审批流程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保证其严格执行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公职人员贷款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风险监测等,对公职人员贷款进行分类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公职人员贷款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保护公职人员贷款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第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督导和考核机制,对公职人员贷款授信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和审核,确保规范运作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不良信贷提示和处置机制,对不良信贷进行分类处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二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提高客户满意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村商业银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