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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质量,保护贷款利益,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定义农村商业银行以注册专利权为抵押物的贷款业务,其风险特征具有创新性、高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较为乐观等特点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专利权面临的技术、经济及法律环境等因素,合理评估专利权价值,明确专利权权属和可行性,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进行风险测算,实现风险控制与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第二章贷款主体资格和质押物要求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有合法注册的专利权,在专利局已经颁发专利证书,并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
(二)具有投入充足的资金,具备取得专利权的相关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有能力及时还款,并有充足的创新投入计划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质押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注册专利权对应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存续期限不短于五年;
(二)专利权具有发明性和可行性,有稳定、现实的市场前景;
(三)专利权不存在侵权纠纷、无无效宣告等相关法律问题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质押物进行全面评估,进行合理估值并确定评估机构负责评估,评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三章贷款审批、发放和管理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程序、要求,审核客户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材料,确保客户身份资质合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合理、选择的评估机构可靠,拟出专利权质押贷款调查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和审批意见,并报上级行领导审核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客户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与时间、质押物保管、贷款利用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专利权质押贷款资金用于专利权相关研发、生产、技术提升及其他符合贷款合同的用途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严格控制,定期对客户和质押物进行监测和管理,对风险较高的项目进行调整和解决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协议,定期向专利权质押贷款客户提供贷款利率的优化建议,引导客户减轻财务压力,帮助客户健康成长第四章监管和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贷款利益最大化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审批、风险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做好风险预警和后期管理,并及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检查,做好评估机构的评定与管理,严格评估机构的诚信管理,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遵循合法经营原则,规范贷款管理行为,确保客户的资金使用得到保障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需要修改的部分再次提交领导同意后方可实行修改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农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