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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的业务管理,提高机构的财务管理效率,保证机构的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财务顾问在机构的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和效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应该具备财务管理和相关经济法律知识,能够独立分析评价财务管理风险、提出建议和方案,以及负责机构的财务策划、预算、决算和分析评价等工作第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财务管理,加强资产安全防范,所涉及的财务事项要经过财务部门审批或财务顾问签字或审批,严防财务病变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财务顾问第二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要求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开展合规经营,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服务,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第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财务顾问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保证其能够独立、专业地开展工作第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明确财务职责,切实加强对财务管理的控制和监督,保障机构的财务健康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细化的财务预算制度,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和年度草案,保证财务支出和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第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和流程,规范资产出入库管理,防止资产损失和变卖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流程和控制要求,加强内部审核和审计,排除可能存在的内部风险第三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职责与义务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应当具备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能够对机构的财务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独立分析和评价,提出可行的建议和方案,对机构的财务运作起到有效的帮助作用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合作机构的制度规范,履行好财务管理的职责,维护机构的财务健康第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应当加强与机构各部门的沟通,收集、反馈并分析机构的财务信息,及时发现并应对财务风险,保证机构的财务安全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遵循诚实、勤勉、保密、责任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保障机构和客户的利益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文件和记录,保留相关财务资料和凭证,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依法依规完成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等相关工作第四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工作机制第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顾问任用、考核、培训I、奖惩和退出机制,确保财务顾问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第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机构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和相关工作,积极服务机构和客户,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十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顾问应当加强与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参加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为机构的营销工作提供专业支持,提高机构的经营效益第十九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财务顾问开展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财务管理和业务水平,提升其职业素养,不断完善财务工作机制和流程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指引和制度,明确财务顾问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提高运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对财务管理的控制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体财务顾问部门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当地相关行政机关,上级机关有权对本办法进行监管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