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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稳定,保障各项业务运行的正常开展,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制定本应急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范为先、应急处置、连续运转”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用于开展业务、管理、交流、处理等功能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数据库、安全设施等相关设备和软件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信息系统演练和演练实效评估第二章应急预案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编制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包括组织体系、应急预案、重要设备备份、业务数据备份、安全措施等第六条应急预案应按照以下内容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机构及编制部门的联系方式;
(二)应急响应组的应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工任务及特长;
(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响应组的召集流程和报告程序;
(四)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分类以及处理程序;
(五)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处置程序;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和恢复程序;
(七)重要数据备份和恢复程序;
(八)设备损坏、故障和维修程序;
(九)系统漏洞和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十)通讯系统停运和恢复程序;
(十一)其他紧急情况处理流程第七条应急预案应当定期审查调整,根据系统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修订第三章应急响应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应急响应流程,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由相应的应急响应组进行处置第九条应急响应流程应当包括以下环节(-)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调查了解情况,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指派特定人员实施;
(二)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和处理;
(三)封锁并隔离可能受到威胁的系统或网络;
(四)展开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件的原因和范围;
(五)根据事件的情况修改应急处置方案;
(六)及时通知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七)承担事件应急处理的损失;
(八)整理应急处理报告第四章网络安全保障第十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和保护体系,确保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第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第十二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等网络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防控漏洞第十三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系统运行日志监控和审计,发现异常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置第十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整体系统审计,鉴定网络安全风险,发现问题时进行监督和整改第五章数据备份与恢复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备份重要业务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安全和可用第十六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将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存,应保密、防火、防盗和防损第十七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测试,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第六章应急设备和物资第十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备有应急设备和物资,以应对电力、通讯、水源等突发情况第十九条应急物资应以应急预案为依据,包括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应急灯、应急电源等,确保物资的完好性和可靠性第二十条应急设备和物资应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配置和管理第七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一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效率第二十二条应急演练的目的在于提高应急响应机构的动员、处理和协作能力,验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并根据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修改第八章违法违规责任第二十四条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应急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否则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和本机构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