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的存货质押贷款应在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下进行,确保其质物真实、存货数量准确、价值公正、押品质量合格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稳健、管理规范等条件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或者委托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其提供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及资料第二章监管机构的职责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对存货质押贷款进行细致审查,对质押合同、单证、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进行核实,对抵押品进行数量、品种、质量、等级和真实价值的检查认定,保证抵押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据存货质押贷款的实际情况,确定质物存储的地点和储存条件,监控抵押品的流转情况和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农村信用社第七条监管机构应当编制监管报告,对存货质押贷款的质物、数量、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并发布出库通知或确认函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农村信用社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第三章农村信用社的职责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落实客户尽职调查和存货质物的核查、登记、入库等管理要求,认真审核客户的籍贯、经商经历、信用等级、经济状况、资信情况等,确保客户资格符合贷款有关规定,并加强协议签订、抵押登记等程序的监管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与监管机构一起确定存货质物数量、品种、等级、质量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合同及要求储存质物,合理安排质物的存储地点,并做好相关储存等工作,确保质物的安全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在监管机构指定的存储库房将已抵押的存货加以标注、储存和保护,并抽取存货进行核实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每日盘点存储质物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并按规定维护抵押品的价值,确保存货数量的准确性和质物真实的价值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供存贷比、质量波动、押品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地提供与存货质押贷款有关的各种数据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紧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有关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有效应对第四章监管机构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地交流存货质押贷款的相关信息、风险提示、反馈意见等,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的要求,对存储质物的质量、品种、等级、数量等进行检讨、认定和估价,并给予相应的意见建议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认真执行监管机构的合法指令,按时提交监管报告、制定应急预案,向监管机构及时报告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变化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确保监管机构的工作能够能够有效地实施第五章监管费用第十八条在存货质押贷款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对所提供的监管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并根据监管情况进行提高或降低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地支付监管费用,并主动地接受费用的待核查、核定和结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调整,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