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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应本着安全、稳定、适度、可控的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各类资金资源,保证风险控制和经营效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第四条在管理过程中,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查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贷款用途等相关资料及情况,开展致同调查,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通过严格审核,正确把握风险,保证个人贷款业务的安全、稳定、有效实施第二章贷款业务处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检查(-)审查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收入、信用记录、房产等相关情况和资料,和一定的保证金或者担保人;
(二)审查重要担保物的合法所有权及抵押情况并进行预估价值,并从中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三)根据担保方式及贷款用途,制定相关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计划及款项清偿方式;
(四)严格把控风险,传递拒好赔坏的服务理念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在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身份确认,并对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用途进行核实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对于贷款业务的操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贷款质量检查制度并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第三章信用贷款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向信用优良、还款能力良好且有充足还款来源的优质客户发放信用贷款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资质和风险程度,设定不同的额度等级,并定期评估贷款客户的信用风险承受能力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信用评估模型,根据客户的信贷历史、还款能力、收入稳定性、职业稳定性和房产等情况,给出相应的信用评级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制定不同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贷款合理、安全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全行的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信贷管理,提高自身资产质量,增强自身稳定性第四章抵押贷款第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向具有合法抵押物且符合本行所规定的抵押条件的客户发放抵押贷款第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抵押物进行完整抵押合法性审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第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存获抵押物证书,并按实物抵押额进行融资拨款,及时通知借款人及保证人,防止财产损失第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完善的抵押贷款风险管理体系,统计抵押贷款对外投放规模,并对抵押风险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第五章保证金贷款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规定的客户发放保证金贷款第二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可取得的质量和量、流动性和耐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并约定担保方式及其他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借款人使用贷款的交易行为,及时检查保证金缴纳的进度和额度等第六章不良贷款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对已经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催收,对坏账进行核销并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催收机制对于实现问题严重的单户贷款,应当构建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进行逾期、拖欠和未还款账户分类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在进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银行内部制度,妥善处理好各类贷款业务,确保金融机构及其客户之间的交易关系稳健有序第二十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客户进行差别待遇,造成客户不良影响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第二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因失职、违法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和职业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或修改,由农村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负责,同时须经银行总行批准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农村商业银行所有,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