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的股金管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合作银行的经济效益和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金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行的股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股东优先的原则,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行管理股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率,推动本行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第二章股东权益第五条股东是本行的主人,享有以下权益(-)参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
(二)享有议案、投票、选举、罢免等权利;
(三)向本行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享有股利分配权;
(五)享有转让、赠与、继承等权利;
(六)享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六条本行应当尊重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的利益,向股东提供充分、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第七条本行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善意沟通,稳妥处理第三章股金管理第八条本行股金管理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定,以稳妥和安全为前提,保证股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第九条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的投资不受侵害,不得做出任何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第十条本行应当加强对股金的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章股利分配第十一条本行在股东大会决定的股利分配方案下,按照股份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第十二条股利分配应当公平、公正,股利分配应当优先满足优先股股东的分配需求第十三条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披露股利分配的相关信息第五章股份转让第十四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或继承第十五条股份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本行应当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在股份转让过程中有任何歧视或限制第十六条股份转让应当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进行,前一股东要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转让,后一股东应当同意并在移交股金之前进行清算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如本行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管理股金,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如股东未按照本办法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损害了本行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可以由本行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进行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