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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突击审计暂行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突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突击审计工作,保障银行经营风险的有效管控,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本办法制定第二条银行突击审计工作是指银行根据自身需要以及监管要求,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银行各项业务、资产负债状况、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检查和审核的一种方式第三条突击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促进银行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第四条突击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第五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接受突击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突击审计组织机构第六条突击审计由银行内部成员和外部专业人士组成第七条银行应当设立突击审计领导小组,由银行高管领导,分别安排人员负责突击审计的各项工作,明确责任第八条突击审计人员应当由银行内部人员和外部专业人士组成,且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第九条突击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第十条突击审计组织机构应当在突击审计开始前确定,明确突击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三章突击审计程序第十一条突击审计须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时间不早于银行工作日开始的一个小时,不晚于工作日结束后两小时第十二条突击审计的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确定突击审计的范围和目的;
(二)安排突击审计的人员和力量;
(三)开始突击审计,在银行内部联合检查组成员的陪同下,逐一查验银行业务的实际情况并做记录;
(四)针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整改要求,并在后续监督中跟踪执行情况第十三条突击审计的执行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四条突击审计的执行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第十五条银行应当积极接受突击审计,配合审核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如实报告银行业务情况,不得向审核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第四章突击审计结果处理第十六条突击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审计结果通报银行内部领导小组,并依据审计结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第十七条有关整改措施应当具体、有效,整改计划和目标应当明确,整改期限应当合理第十八条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汇报,确保问题的快速解决第十九条对于银行突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行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有相关规定和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