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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管理基本制度模版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包括网银、手机银行、智能终端、电子支付等电子银行业务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网银、手机银行、智能终端、电子支付等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完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遵循市场规律,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设立专门的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和技术能力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设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工作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要求,对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资信等方面的审核和核实,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客户信息的保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客户信息的使用和泄露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客户投诉,并根据投诉情况改进服务质量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确保业务合规、规范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措施,规避各类风险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保障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和健康发展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使用安全稳定的技术系统,确保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防范各类网络攻击和风险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和突发情况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督要求,对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客户和社会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农村信用社所有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覆盖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