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公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园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园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公园项目的开发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委托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负责实施的公园项目第三条公园项目资金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稳妥运用的原则管理,做到规范、透明、合法第四条公园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项目资金的监管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不断完善公园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公园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第六条公园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绩效评估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园项目开发、利用的需求和政策第七条公园项目的开发利用方案和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定,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以项目开发和利用的需要为依据第八条公园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先支应用、后补齐账的原则使用,确保项目开发和利用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章资金预算和决算第九条针对公园项目资金的特点,应当制定公园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制度,保证资金的预算编制和实际执行的透明度第十条公园项目的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开发、维护、运营等环节的支出,并结合经济和管理需要,合理设定资金预算数额和分配方式第十一条公园项目的资金决算应当在项目实施后统计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比对预算和实际支出的差额,及时调整资金预算第十二条公园项目资金决算应当透明公开,主管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布公园项目资金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园项目的资金管理应当加强,确保资金安全、暴露问题的及时查处,同时推进公园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的建设第十四条公园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的财务监督、会计核算、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有序、规范的检查和评估,确保项目资金合规、高效第十五条公园项目立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好整个项目的投资预算和项目规划和设计,制定细致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公园项目资金的流向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禁止将资金集中存放或私自挪用第十七条公园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资金汇总、核算、结算工作,逐步实现电子化管理第五章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第十八条公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和决算的依据第十九条公园项目绩效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公园项目的开发利用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方面,掌握发展趋势和节约成果第二十条公园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应当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公园项目资金的挪用、盗用、侵占等不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园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造成严重财务损失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四条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应当根据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确保公园项目资金的合规和高效运用。